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最新資訊

    出入境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5-27 09:08 承辦單位:苓雅區衛生所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英文版日文版韓文版

    類別:菸害防制
    上版日期:114-05-27
    • 相關圖片
      1. 英文版
      2. 日文版
      3. 韓文版
    :::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