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局公文「有關本市健保特約診所110年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績效獎勵費用」
1、 獎勵費用已核撥。
2、 獎勵費用應有60%以上,分配予機構內工作人員,包含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3、 請各診所負責人於撥款後1個月內,完成分配及撥款;並「自行留存轉帳或簽收帳冊」。如經查核有分配不實情形,將追回獎勵費用。
4、 如有問題,歡迎致電 苓雅衛生所 二組醫政 林小姐 07-536-0559 分機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