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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業者登錄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8-25 08:53 承辦單位:苓雅區衛生所

    1.衛生福利部已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製造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及物流業等指定規模之食品業者須依法登錄。

    2.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業別及規模如下:

      (1)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2)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3)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4)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3.新登錄、年度更新、上傳產品責任險:請攜帶負責人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擇一,輸入業僅能使用工商憑證登錄)、身分證、產品責任險保單、申請書至本所申請。

    4.停業、歇業:請下載聲明書填妥後,逕傳真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登錄櫃台,或至本所申請。

    5.辦理地點: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凱旋二路132-1號,07-7134000)、各區衛生所辦理。

    *若欲至衛生所辦理,請事先致電與衛生所承辦人預約時間。

    附件:

    1.食品登錄申請書

    2.食品業者聲明書(停業)

    3.食品業者聲明書(廢止)

    類別:食品業者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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